朝向非本質主義的民族主義

想要兼顧「整合認同」和「多元民主」,臺灣民族主義首先必須放棄蘊含於其傳統意識形態中的本質主義的預設——這個預設主張,臺灣「民族」,是一個人類有機體,它具有一種特殊的、不變的「民族本質」(national essence),表現在一個同質的文化,如共同的血統、語言、風俗、習慣或價值體系等;這個民族的形成,是臺灣歷史發展水到渠成的必然結果,而做為臺灣民族的一員,是一種毫無選擇,不可逃避的宿命。

論者早已指出,「民族」並非自然的人類有機體,而是政治過程的人為產物。民族的形成,是一個政治理念誘導政治行動的過程——民族主義者為實現民族主義「文化/意志/國家的重合」理想的政治過程。由於在真實社會中,這三者的「自然」重合並不存在,民族主義理想的實現,往往必須仰賴大規模的社會工程與政治動員——亦即所謂「民族建構」(nation-building),也因此包含了巨大的強制與暴力。證諸世界各地的民族主義運動史,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出,有機論的「民族」理念,由於其濃厚的一元論色彩,極易導致威權主義的政治後果。要想避免重蹈其 他民族主義運動的覆轍,臺灣民族主義必須揚棄本質主義的理論預設,另尋出路。
 

 

民族做為一種穩定的同盟

然而,一旦放棄了這個「民族本質」的預設,臺灣民族主義還能成其為民族主義嗎?答案是肯定的。在西方民族主義思想史中,我們確實可以找到另一種非本質主義的「民族」理念,也就是赫南(Ernest Renan)在他著名的演說〈什麼是民族?〉(Qu'est-ce qu'une nation?)中對民族一詞下的定義:「民族的存在,……是一個每日舉行的公民投票。」

我們以為,這個「公民—領土」模型的民族理念,是妥協多元與統一,建構非本質主義的民族主義論述的唯一途徑,因為,在「每日的公民投票」 這個激進的意志主義視野(voluntaristic vision)當中,「民族」不再是歷史必然的存在,而是多元民主競爭下的偶然結果。換言之,異質的組成分子間對於應該如何界定他們的民族——其疆界、意 義、象徵,及利益——而發生的競爭與衝突,從一開始,就構成了「民族」這個觀念與現象本身「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每日的公民投票」的修辭,不但認知到 「民族」是政治過程建構(construct)出來的產物,也為這個政治過程,設定了民主規範的約束。德國政治哲學家施密特(Carl Schmitt)曾指出,蘊涵在「政治的」(the political)此一概念中的,是永恆存在的衝突可能性,因此,政治的本質,就是永不休止的「敵/我」區隔。準此,我們可以說,民族做為一種 民主程序的政治建構,它的內涵與疆界,自然也面臨永恆存在的,來自各種不同的立場或觀點的,或隱或顯的挑戰。

走筆至此,我們或許可以大膽——但合理地——將「民族」重新理解為一種相對穩定的民眾結盟關係。建立在前述施密特 對政治做為一種在永恆存在的衝突中建構敵/我關係的詮釋基礎上,比利時裔的「激進民主」理論家Chantal Mouffe指出,所有的政治行動,都是在建構同盟,在界定「敵人」的過程中,塑造集體認同(collective identities)。如此,則「每日的公民投票」做為「民族」存在的體現,可以視為一種以建構整個政治共同體為目的,跨越階級、族群、性別 等界線的,極大範圍的結盟與集體認同塑造行動。比起其他較小範圍的結盟關係,這種「民族」的同盟無疑是較為穩定的,因為,做為整個政治秩序的基礎,它的建 構與成形,需要一段較長時間共同行動的歷史過程。然而,視「民族」為一種異質分子的「結盟」關係,隱含著這些組成分子仍然保有一定的自主性,而他們的關係 也是可變的:不論是結構條件(如戰爭、移民或急速的社會變遷等)的誘引,或是組成分子對自身利益、認同的認知發生變化,都可能導致這個同盟的瓦解或重組。

 

 
民族做為共同世界

如果我們將「民族」理解為一種相對穩定的同盟關係,那麼,一個關鍵的問題是,這個同盟團結的基礎在那裡?或者,用盧梭的話,它的社會紐帶(social bond)是什麼?

英國政治哲學家Brian Barry曾指出,赫南民族理念的核心要素,是民族組成成員間的互信(trust)——一種使他們願意透過合作,以解決共同體範圍內部公共生活所衍生的各 種問題(如物質或精神資源的分配)的穩定互信關係。

同一民族成員之所以為「同一」民族,最主要的原因不是他們分享了共同的語言、宗教、習慣,而在於他們分享了一套足以使他們產生對彼此行為穩定的相互期待的,公共生活的互動模式。換句話說,赫南「民族」理念的核心,是一套共享的政治文化。這個觀點,意味著將「民族」這個Michael Oakeshott所謂在公、私領域間相互滲透、重疊的曖昧觀念,轉換成一個純粹的公共領域的概念。

這也是另一個英國的社群主義政治哲學家David Miller提出的「最低綱領」式(minimalist)的「民族」的定義:公共的文化(public culture)的體現。這種定義背後的論述策略是明顯的:它意圖將「民族」設定為一種「共同立場」(common ground),從而調和多元和統一的需求——它是各種不可能化約、統一的,各族群、階級、性別或其他群體豐富、多元的文化相互交會、重疊的領域,一個為 組成社會的異質群體所共同認可的意義架構。在這個由共享的公共文化所統一起來的「民族」當中,多元的力量彼此競爭、衝突、對立、溝通、談判,或者妥協。每一個公共決定(public choice)所表達的,不是本質性的、客觀存在的共同利益(common interest),而是對繼續共營共同生活的意願,再一次的更新或確認。

更重要的是,在這樣的「民族」理念中,不同的組成個體(或群體)的自主性與特殊性將獲得尊重,因為,把他們聯繫在一起的,不再是客觀存在而不可變動 的,「神聖」的「民族本質」,而是一種成員間的互信與合作意願。因此,不同的個別利益(或關於共同利益的見解)、身分認同、團體隸屬,與歷史意識,可以並存,甚至競爭。

「民族」的共同性,不在於客觀的文化特徵,而在於它代表了漢娜.鄂蘭(Hannah Arendt)所說的「共同世界」(common world)的一種在地形式,體現在一組使得共同行動成為可能的政治體制、規範與價值之中。這個看法,因此將我們從過去對於追尋統一的、客觀存 在的「民族本質」——如民族性、「共同」歷史、「共同」血緣、「共同」文化等——的執迷當中解放出來。正如鄂蘭所提醒的,「多元性」 (plurality)是人類所處的基本情境(human condition)之一,除非我們使用暴力,否則在多元民主規範的制約下,企圖塑造一個定於一尊的文化、價值體系與歷史敘事注定是徒勞的,而任何一組取得支配地位的論述,它的優勢也不會永久穩定,因為不同,乃至對立的論述,將隨時起而挑戰這個支配性論述對理解、解釋現實的有效性。               
所以,雖然我們應當珍視任何自主的文化創造,因為這些創造性活動確實累積了寶貴而豐富的精神資源,足以為「民族」造像,但我們也毋須相信他們因此就 「發現」了隱藏在「民族靈魂」中,不可變動的本質。雖然我們重視對於共同的歷史記憶的搜尋,但也毋須汲汲於建構一套「正統」的民族歷史敘事——這只會成為 神話,而非歷史,因為,人的多元性也表現在不可化約的,多元、豐富,乃至矛盾的複雜歷史意識;正統史觀的建立,意謂一種刻意的挑選與遺忘的過程。

不同於赫 南「對歷史的選擇性遺忘是形成民族的重要基礎」的論證,筆者認為,扭曲歷史未必有助於真正的團結,因為我們已經身處一個無法一手遮天的年代,而歷史的扭 曲,不管它出於何種型式,都構成了一種壓迫的型式,而這更可能造成的,是社會的衝突。相反的,多元並存的歷史意識不會妨礙共同感的產生;因為, 它將強迫我們認知到多元歷史經驗的存在,從而使我們習於將自身經驗相對化,而這種相對化的能力與意願,才是最堅強的結合基礎。

我們可以如此論證,「民族」做為一個「想像的共同體」(imagined community),它的主要基礎是一種共同的社會心理狀態(結合的意志),它是一種建構,而非虛構。一個民族存在的真實性 (authenticity)與其連續性(continuity),不在於一個完全同質的共同文化,或集體利益,以及一套單一的歷史敘事之中,而是根植於 所有成員公共生活所構成的「共同世界」的存在之中。鄂蘭的一段話,為我們到目前為止所構思的「民族」理念,下了適切的注腳:
 
在一個共同世界的種種條件下,那保證其實在性的,主要不是組成該世界的所有人的「共同性質」,而是因為雖然基於不同的立場以及由此得到的不同觀點,每個人談論的,仍然是同一個對象。
 
讓我們試圖擬想這幅圖像:無法化約的,多元而異質的個體/群體,從不同的角度,以不同的立場,不約而同地將他們關切的目光,交會在這個「共同世界」——也就是「民族」─之上。

 


臺灣民族的造像 

前面的討論,隱然已為我們勾勒了一個新的「臺灣民族」的理想形像:它是一個由異質的個體或群體——包括不同族群(原住民諸族、福佬、客家、大陸系、新 移民,以及其他任何潛在或實存的族群),不同階級,不同性別(或性傾向),以及在其他任何可能的基礎上分化出來的群體或個人——在臺、澎、金、馬領土的共 同空間中,依照多元民主原則建立的政治共同體。

這個共同空間的形成,以及這些不同個體或群體之先後到來,齊聚一堂,並非出於歷史的必然,而是諸多歷史的偶 然因素積累或相互作用的結果。這些最初因不同的偶然,以及自願或非自願的因素聚集到這個空間的人們,由於在相當時間的共同生活,並共同經歷許多影響到所有 成員命運的事件,逐漸產生一種對彼此的互信,以及想將在這塊土地上的共同生活永遠延續下去的意願。這種逐漸形成的互信和共同生活的意願,促使他們進一步形 成更緊密的合作與同盟關係,以便能夠實現對共同生活的期待。這些群體的組成內容,既是出於偶然,當然也是可變的,因此,「真/假臺灣人」的問題,並不存 在;只要具有在這個共同空間中與他人繼續共營生活的意願,他(她)就是臺灣人。而臺灣民族的記憶,不是任何一個單一群體的記憶所能壟斷;它是所有成員對他 們的共同空間的歷史記憶的整體。

然而,正如同他們之共聚於臺澎金馬,並非出於任何歷史必然律之驅動,他們是否能夠使這個在歷史過程中形成的同盟與合作關係,在未來無限延續下去,也沒 有任何歷史規律的保證。臺灣民族,是可能因各種內外在變數的影響,而重組或解體的。唯一使這個合作能夠克服干擾因素,延續下去的力量,是成員的意志,而成 員們是否願意留在這個同盟,繼續合作的意志,最主要又繫於他們對這個同盟的正當性(legitimacy)的認知。所以,維繫臺灣民族的關鍵,在於成員是 否能夠持續創造具有正當性的政治。

臺灣民族主義,是為創造和維繫臺灣民族這個同盟和合作關係的意識形態與政治運動。它的主要任務,是尋求、更新合作的基礎。這個基礎,不應存在於單一、 本質性的民族利益、歷史或文化的概念之中,因為任何這些冠以「民族」的修辭,至多反映階段性的共識而已。相反的,臺灣民族主義所應真正致力的,是搜尋、創 造與維繫使得每一個這種階段性共識的形成,都具有正當性的因素。而這個搜尋過程,在民主規範的制約下,不能不是「由下而上」的。

 

受困的思想:臺灣重返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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